张掖市市管干部谈话办法
来源:临泽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6-05-04 15:50:28 浏览:0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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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市管干部谈话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2015〕121号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张掖市市管干部谈话办法》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
2015年11月10日
张掖市市管干部谈话办法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谈话在从严管理干部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的
通过市委常委和有关党员市级领导与市管干部谈话,从严加强对市管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促进市管干部守纪律、讲规矩,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市管领导班子建设,激励市管干部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扎实履行岗位职责,勇于破解改革难题,推动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突出“严”字当头,把从严要求贯穿到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全过程。
2.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原则,着眼于治病救人,帮助干部健康成长,对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3.坚持问题导向、有的放矢的原则,紧扣存在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谈话,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4.坚持以谈促改、务求实效的原则,使干部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真正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三、谈话类别
1.责任传导谈话
按照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落实对下约谈制度和谈话提醒制度。严格落实干部任前谈话制度,根据岗位需要和干部自身特点,从坚持党性原则、守纪律讲规矩、坚持民主集中制、履职尽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提出严肃而有针对性的具体要求。
2.教育提醒谈话
对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精神认识上有偏差、行动上不坚决,落实市委决策部署不力,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甚至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有不良反映,以及组织掌握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及时进行教育提醒。
3.告诫整改谈话
对不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旗帜不鲜明、立场不坚定;存在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和不敢改革、不敢创新、不敢担当,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庸政懒政问题;存在不依法行政、不按程序办事、盲目决策等问题;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班子不团结等情况;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一定后果,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执行省委“双十条”规定、市委“八项要求”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存在瞒报、漏报行为;以及在上级巡视和市级巡察、检查、督查、审计、考核中发现违规问题的干部,提出告诫,责成限期整改。
4.鼓励鞭策谈话
坚持从严管理和关心激励相结合,对政治坚定、党性坚强,顾全大局、严守规矩,工作落实有力、推进有方、成效明显,作风扎实、群众满意,在重大工作、重点项目建设中表现突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时表扬,提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要求,帮助总结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发挥先锋引领作用。对勇于改革、敢于创新的领导干部,及时鼓劲打气,宽容改革失误,营造支持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干部达到退休年龄时,及时进行谈话,鼓励他们继续发挥作用。
同时,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已经出台的相关制度中有关与干部进行谈话的规定。
四、启动程序
1.收集情况
(1)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被评定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中,市纪委掌握的需要进行谈话的其他情况。
(2)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一般”或“较差”等次,或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县区扶贫实绩考核被评定为“一般”或“较差”等次,以及年度考核和各类专项考核中掌握的其他需要谈话的情况。
(3)上级巡视发现的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问题,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巡察组在巡察中发现的问题。
(4)通过明查暗访、专项检查、重点工作督查,了解掌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双十条”规定、市委“八项要求”和作风建设、执行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完成重点工作任务、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5)召开民主生活会时班子成员开展批评点出的问题,面向干部群众征求到的意见建议。
(6)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信访局等单位收到的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来信来访情况。
(7)经济责任审计中了解到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
(8)干部考察考核过程中了解到的干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不良反映。
(9)涉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关具体问题的网络舆情、群众反映。
(10)领导干部不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11)其他需要进行谈话的情形。
2.研判会商
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对收集到的情况进行汇总梳理、筛选甄别,进一步了解核实、去伪存真,对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形成初步判断。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督查考核局等相关单位定期不定期沟通情况,会商研判,确定需要谈话的情形。
3.制定方案
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根据研判会商结果,按照工作职责和存在问题,归口拟定谈话方案,报请安排谈话的市级领导审定,适时启动与市管干部谈话。
五、谈话分工
1.市委书记主要与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谈话。
2.市委副书记按照分工与市管干部进行谈话,还可受市委书记委托与相关市管干部进行谈话。
3.其他市委常委和副市长按照分工与市管干部进行谈话。
4.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及成员与市人大、市政协内设机构及专委会的县处级干部进行谈话。
5.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按照工作职责与市管干部进行谈话。重要谈话情况应及时向市委书记口头或书面汇报。
六、有关要求
1.谈话应当严肃认真、严格规范。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按照谈话类别,针对问题制定详细的谈话计划,拟定书面谈话提纲,确定谈话陪同人员,协调组织落实。
2.谈话实行全程记录。市委书记、副书记谈话,由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其他市级领导谈话由所在班子办公室做好记录。谈话记录应妥善保存。
3.谈话方式以单独谈话为主,根据谈话类型和具体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
4.谈话人可按照拟定的谈话提纲进行谈话,也可根据自己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谈话。批评教育应当直言不讳、直面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使干部心灵受到触动,思想受到警醒,行为受到校正。
5.被谈话人应当认真对待所谈问题,虚心接受批评教育,做到即知即改。需要本人作出说明的情况,应提供本人签名的书面材料,需要整改的应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
6.加强跟踪督查。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对谈话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相关市级领导。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抓班子、带队伍职责,经常与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班子成员和其他县处级干部谈话,督促他们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定,及时沟通情况、解决问题、增进团结、推动工作,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
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谈话,由各县区委和市直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进行。